ldquo元宇宙rdquo的著作

年底,“元宇宙”分别入选“年度热词”、“年度十大网络用语”,在国内外大型科技公司和资本的推动下,元宇宙概念持续走强。不论元宇宙是“真火”还是“虚火”,在浩浩荡荡的元宇宙发展大潮中,知识产权领域所面临的挑战不容小觑,其中著作权的保护也面临很多问题。

“元宇宙”是什么?什么是“元宇宙”?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。“元宇宙”最早可以追溯到年的科幻小说《雪崩》,小说里的“元宇宙”是平行于现实世界的、始终在线的虚拟世界,在这个世界中,除了吃饭、睡觉需要在现实中完成,其余都可以在虚拟世界中实现。准确地说,元宇宙不是一个新的概念,它更像是一个经典概念的重生,是在扩展现实(XR)、区块链、云计算、数字孪生等新技术下的概念具化。不同行业、不同个体,对元宇宙的理解认识都可能有所不同。但可以确定的是,“元宇宙”仍是一个不断发展、演变的概念,不同参与者以自己的方式不断丰富着它的含义。“元宇宙”的大火,会加大著作权的保护难度吗?每当出现新的媒体形式或发行技术,就会催生全新形态的“作品”。随着“元宇宙”的不断发展,其构造的虚拟现实世界必将产生许多全新形态作品的保护问题,这对知识产权保护来说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。有人说,元宇宙就是大型真人沉浸式网游,显然这样的理解过于狭隘了,但元宇宙与现在爆火的各类网络游戏的确是有许多相同之处。为了便于理解,我们主要以网游为切入口,列举一些在元宇宙这个虚拟世界中,著作权可能所面临的挑战。一、元宇宙中的著作权权属如何界定?游戏架构的世界是独立于现实的虚拟世界,拥有不同的“探索自由度”。必须注意到,当前大多数游戏的探索自由度没有足够的创作空间,玩家生成内容难以形成独创性表达。例如在大型网游《英雄联盟》(LeagueofLegends)中,虽然玩家可以给英雄换不同的皮肤,但这些皮肤都是在游戏开发者提供的有限选择中,玩家再进行选择,显然不具有独创性。而在一些模拟策略类游戏中,玩家可能有一定的“创作空间”。比如,玩家在《模拟城市》(SimCity)游戏中规划交通道路、住宅区、商业区、工业区,设置警察局、消防局、学校、发电厂等公共设施,通过调整税收费率或其他手段吸引人口、招商引资,最终不断发展成一座繁荣的虚拟城市。不同玩家按照自己的想象和喜好,可以建造出风格迥异的城市面貌。在一些超高自由度的游戏里,玩家的“创作空间”更大,比如《我的世界》(Minecraft)。由于游戏开发者只是提供了游戏基本的素材工具,设定了最简单的游戏规则,玩家可以尽情发挥,通过方块制作家具、搭建房子,甚至创造城市,做自己的国王。这样的游戏里,玩家生成内容是有可能形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。著作权,是指文学、艺术、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。简单来说,即使是小朋友胡乱涂鸦的一幅画,可能不具有很高的技巧和艺术性,但因其具有独创性,作者依然享有著作权。那么在元宇宙构建的虚拟世界中,玩家利用开发者所提供的工具所创作出的“作品”,是否能依法享有著作权呢?其保护的力度与范围跟现实世界中的著作权又有何不同呢?在元宇宙构建的虚拟世界中,玩家利用开发者所提供的工具所创作出的“作品”,是否能依法享有著作权?笔者认为这个答案是肯定的。当该“作品”是玩家表现思想、情感的形式,具有独创性,属于文学、艺术和科学范畴,符合作品的特征,应当依法享有著作权。元宇宙构建的虚拟世界中,玩家利用开发者所提供的工具所创作出的“作品”,其保护的力度与范围跟现实世界中的著作权的不同之处?元宇宙仍处在一个初级发展阶段,而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,不管是著作权法还是其他部门法,都尚未针对元宇宙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,可以说目前元宇宙处于“灰色地带”。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元宇宙这个虚拟世界就无法可依了,只是对“作品”的保护力度和范围与现实世界中的著作权还是有不小差距的。二、部分可能出现的侵权情形

(一)开发者侵权的情形。

美国游戏公司R星(Rockstar)开发的沙盒类游戏《侠盗猎车手》(即GTA)曾被一家俱乐部起诉,认为该游戏中的俱乐部的某些场景元素过度借鉴了他们的创意;第三人称射击游戏《堡垒之夜》(Fortnite)也曾被一名萨克斯手起诉,认为该游戏中人物的舞蹈动作复刻了他的舞步。虽然法院最后都驳回了这两起案件,但却无法为类似的争议盖棺定论。尤其是随着“元宇宙”的不断发展,以后类似的问题只会越来越多。在元宇宙所构造的虚拟现实世界中,其场景元素可能就是从现实中的某一幅油画、某一帧视频中截取,那么这些行为是否构成侵权?被侵权人又该如何救济?笔者认为,正如前所述,小朋友的涂鸦属于作品,应当受法律保护。而开发者未经作者允许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作为商业用途,构成侵权。而在没有相关针对元宇宙的法律法规出台前,被侵权人应循著作权法、民法典等现行法律进行救济。

(二)玩家侵权的情形。

在元宇宙构造的虚拟世界中,玩家具有极大的“创作空间”。玩家可以自由设计、决定自己以何种形象出现,那么当玩家使用了现实世界中的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的时候,该玩家是否构成侵权呢?当玩家抄袭另一名玩家的文章时,这篇诞生于元宇宙的文章是否享有著作权,能否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呢?而开发者是否有审查义务,是否应当采取删除、屏蔽、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,甚至与直接侵权人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呢?当玩家基于个人学习、教学、研究或欣赏的需要而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,但应该标明作品出处或来源。而当玩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、以盈利为目的而剽窃、篡改、仿制和擅自使用他人作品,其行为已经具有违法性。开发者理应承当审查义务,必要时采取措施。如若因处理不当而造成损害扩大,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三、如何看待“元宇宙”的著作权前景?在投资界及科技公司的追逐下,元宇宙即使连概念都尚未清晰,依然高歌前进,火爆全球。科技是第一生产力,元宇宙显然是在扩展现实(XR)、区块链、云计算、数字孪生等新技术的发展中催生的产物,至于元宇宙离现实到底有多远,我们不得而知。但笔者认为既要保持对科技发展的信心,同时也要谨慎对待,保持理性态度。具体到知识产权领域,要如何界定元宇宙中的知识产权权属、如何定性元宇宙中的侵权问题、如何向侵权者追责等问题,都将是元宇宙带来的极大挑战。因为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,在元宇宙这个新生的事物面前,显然是有许多不适配的地方。但植根于最基础的法律概念、法律原理,不断更新相应的法律法规,与时俱进,不断调整,才能跟上元宇宙的步伐,以科技促法律不断完善,以法律促科技更好发展。

陈华明

■北京市盈科(深圳)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

王华永

■北京市盈科(深圳)律师事务所合伙人

■执业领域:专利、商标侵权诉讼、商业秘密、不正当竞争案件、版权诉讼,企业知识产权合规、布局。

撰稿:陈华明、王华永审核:崔利楠排版:杨杰蓉·相关阅读·

离婚协议约定卖房分钱,他们遇到了哪些问题?

合同诈骗罪的认定

串通投标罪不能规制竞争性磋商

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#个上一篇下一篇


转载请注明:http://www.tenyituan.com/slfz/slfz/202206/14195.html


当前时间: